7.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延期時,還需提供有效的代表機構的稅
務登記證(或完稅證明)和工商登記證的影本;
8.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變更時,需提供相關變更的各類材料;
9.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終止時,需提供由該企業的董事長或總
經理簽署的終止申請書,同時交還批准證書等相關證件。
四、審批時效
一、審批機關受理承辦單位代台港澳、外國企業報送齊全的申報材料後,將在10
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二、台港澳、外國企業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准後,其首席代表應在規
定的發證時間內向審批機關領取批准證書(或按規定辦理委託代理領證手續),
並在批准之日起的30天內,持批准證書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
記手續的,批准證書自行失效,由審批機關收回批准證書;
三、常駐代表機構延期時,台港澳、外國企業須提前60天通過原承辦單位向審批
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四、台港澳、外國企業在決定終止常駐代表機構的業務活動時,應及時提出終止
申請,通過原承辦單位報審批機關備案,並于清理債務、稅務和其他有關事宜後
,辦理海關備案、長期居留和工商登記等註銷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項目審批許可權的說明
(1)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專案或投資總額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
允許類項目,位於市級工業區內的鼓勵類、允許類且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
的外商投資專案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審批。
(2)投資總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不含限制類)註冊在浦東新區、外高橋保稅
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金橋出口加工區、化學工業區、臨港新城的外商投資項目
,由浦東新區人民政府、外高橋保稅區管委會、張江高科技園區領導小組辦公室
、金橋出口加工區管委會、化學工業區管委會、臨港新城管委會審批。
(3)投資總額低於1億美元的鼓勵類、允許類(不含上述兩條)及低於5000萬美
元的限制類外商投資專案由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審批。
(4)投資總額超過 1 億美元或國家有專項審批規定的外商投資專案由上海市發
展和改革委員會或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初審後轉報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審
批。
(5)註冊在漕河涇開發區、閔行開發區內的外商投資項目,上海市外國投資工
作委員會委託其對管轄範圍內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和企業變更事項進行初審、轉
報,為上海市外國投資工作委員會代擬批復稿和保管檔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