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辦事流程
(1)審批範圍
根據1980年10月30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
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第四條和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
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
下稱:審批機關)受理和審批台港澳和外國的貿易商、製造廠商、貨運代理商承
包商、諮詢公司、廣告公司、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經濟貿易組織在上海市
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
其他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報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
常駐代表機構的性質
常駐代表機構是一個從事非直接經營性活動、代表其母公司進行其經營範圍內的
業務聯絡、產品介紹、市場調研和技術交流等業務活動的派出機構,不具法人資
格,其民事責任由派出的企業承擔。
根據《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
定,台港澳、外國企業申請設立常駐代表機構必須委託一家經審批機關批准和認
可的外貿公司、對外經濟貿易組織和外事服務公司作為承辦單位,並由承辦單位
代台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報送各類材料,辦理申報手續。
(2)基本條件
一、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在所在國合法註冊登記;
二、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三、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提供真實可*的、《實施細則》規定的各類材
料;
四、申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必須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申報手續。
二、 辦事依據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暫行規定》(1980年
10月30日發佈)
《關於審批和管理外國企業在華常駐代表機構的實施細則》(對外貿易經濟合作
部1995年2月13日發佈)
《上海市關於管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規定(試行)》(上海市人民政府
1986年8月6日發佈)
三、所需材料
承辦單位代表台港澳、外國企業向審批機關申報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所
需的各類材料:
1.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單;
2.承辦單位代台港澳、外國企業辦理設立、延期、變更、終止手續的申請報告;
3.台港澳、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延期、變更、終止申報表;
申請在上海市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台港澳、外國企業所需提供的材料:
1.設立代表機構申請書,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內容包括:企業簡況
、設代表機構的目的、代表機構的名稱(代表機構法定名稱:國別/地區名+公
司名+上海代表處)、派駐人員(首席代表、代表)、業務範圍、駐在期限、辦
公地址等;
2.由該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的委任代表機構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權書(附
被授權人的簡歷和護照影本);
3.由該企業所在國/州公司註冊部門出具的註冊證書(影本)和良好狀況證書
(正本);
4.由該企業主要的開戶銀行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正本);
(上述檔的外文文本,需提供由指定部門翻譯的譯件。)
5.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的影本、租賃證和駐在證明;
6.填寫《代表機構設立申報表》和《代表機構人員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