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業,是指以企業職工出資為主或者全部由企業職工出資構成企業法
人財產,合作勞動,民主管理,按勞分配和按股份紅相結合的企業法人。股份合
作制企業是我國國有小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的重要形式。根據1997年國家體改委
《關於發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三條
的規定,股份合作制企業既不是股份制企業,也不是合夥企業,與一般的合作制
企業也不同。而公司法所適用的對象是指依照該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
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將股份合作制企業涵蓋在內。故股份合作制企業應當適
用與該類企業直接相關的法律規範,而不能一概適用我國公司法。在目前我國對
股份合作制企業有關問題未出臺專門法律予以規範和調整的情況下,上海設立的
股份合作制企業,首先應當適用《上海股份合作制企業暫行辦法》(以下簡稱《
暫行辦法》)。但值得注意的是,股份合作制企業雖然有別於公司法所規定的公
司形式,但其市場化運作方式與後者具有一定的同質性,故在股份合作制企業法
律規範有規定的情況下,自應適用該規定;對於該法律規範中未作規定的問題,
則可參照適用公司法的基本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