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模式相同,增量換股模式亦未得到證券類法規檔的普遍確認。三是增量混合
模式——收購方結合支付現金、股票和/或其他實物資產作為對價,該模式與存
量換股模式一樣,在境外市場實踐中也較為常用。
六種模式的法律依據
存量現金模式、存量換股模式、存量混合模式,以及增量現金模式、增量換
股模式、增量混合模式的法律依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 9月28日發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
辦法》;中國證監會於2002年 9月28日發佈的《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資訊披露
管理辦法》;原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管局於2003年
3月7日發佈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上市部於1998
年8月24日發佈的《關於加強上市公司主要股東變更審查工作的通知》;中國證
監會於2001年9月30日發佈的《關於加強對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協定轉讓活動規範
管理的通知》;滬深兩市的股票上市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