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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从今日开始,台湾地区和内地法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文书将实现互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在昨日公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中明确,今后台湾地区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其诉讼文书将委托
内地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而由内地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台民事案件,其诉讼文书将直接送达台方。
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目前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迅猛发展,截至去年底,两岸贸易总额达7200亿元,台商在内地投
资项目7万余项,实际利用台资453.3亿美元。大规模的经贸交流与人员往来,不可避免地出现大量涉台婚姻、继承、经贸投资等民事方面的纠
纷。
据统计,内地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台民事案件80%都无法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目前积压的需要向内地当事人送达的诉讼文书也高达数千件。
由于民事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当事人,有关案件难以开庭审理,致使两案许多当事人的诉讼权力难以行使,权利义务也经常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
针对这种情况,此次发布的《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对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方面的重要
司法解释。
根据这项司法解释,对于涉台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邮寄、传真、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直接向台方当事人送达。人民法院按照两案
认可的有关途径可以代为送达台湾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文书。
《规定》公布的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两岸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增强两岸同胞尤其是台湾同胞依法维权的意识和信心。